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通訊員朱賢春 70後尤某系巫溪縣城西門坡人士,與妻子毛某經人介紹相識並於1996年登記結婚。婚後於1998年生育一女,2000年尤某外出到江蘇務工,同年毛某到河北務工至今。2003年毛某生育一子,尤某懷疑該子非親生一直耿耿於懷。近期,尤某回家探親與他人吵架時,被罵冤大頭幫人養子。尤某心懷不甘,遂攜子做親子鑒定。經鑒定其子確非親生,尤某一怒將妻告上法庭,要求判決與毛某離婚並賠償撫養費、鑒定費、精神損害賠償等費。
  近日,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准予尤某與毛某離婚,駁回原告尤某要求追索撫育費、鑒定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的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法院認為,關於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育費的問題,目前在司法實務中並沒有明確否定丈夫受騙撫養妻子與他人所生子女要求妻子返還婚姻存續期間撫養費用的權利。相反,從近年各地的司法判例來看,實踐中多數情況是支持男方的損害賠償訴求的,只是具體數額的認定和範圍有所差別而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育費的復函》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姦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後付給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應否返還,因問題比較複雜,尚需進一步研究。”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因夫妻共同財產涉及第三人,財產分割將另案處理,被告毛某有一定過錯,可在分割家庭共同財產上予以適當傾斜。  (原標題:養兒11載方知非親生 丈夫索賠撫養費被駁回)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p46lpgir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